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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山下聖人的终生阅读与学习::

林森池 99


第三部分
投資普及平民化(4)

英國的發展與美國並不相同,他們始終奉行其一貫的紳士做法:自律及自我監管。所以英國的內幕消息買賣直至「Big Bang」時仍未刑事化,而香港則是沿用英國的做法。所以香港是以裁判(Tribunal)形式處理內幕消息買賣,阻嚇的效果不大,人類貪財的劣根性是無 法改變的,為了利益,即使可能面對嚴厲的法律制裁,仍敢以身試法。

即使在美國嚴謹的監管條例下,也無法消除欺詐舞弊的情況。八十年代 美國流行槓桿收購(Leveraged Buy Out一LBO),即以發債形式,進行收購一家擁有盈利及龐大現金的公司,收購後將其資產變賣及用現金還債;但提出收購的公司,本身的業務及財務狀況未必 理想,因此其發行的債券往往被稱為「垃圾債券」,但若它能收購到好公司,收購者便有能力還債了。這種債券的息率一般在10%以上。發債過程一般透過大投資 銀行來達成,投資者看到這類債券,便估計將會有收購活動了,繼而四處打探與收購項目相關的消息。若能洞悉先機,這些投機家便能從兩邊獲利了;也就是說「垃 圾債券」一方面能夠兌現,另一方面在目標公司未被收購前買入該公司的股票,待該公司被收購後股價上升而獲利。

當時有一位任職於 Drexel的投資銀行家Michael Milken,專門發行這類「垃圾債券」。他串通另一投機家Ivan Boesky,兩人取得內幕消息後,事先買入將被收購的公司的股票。由於Michael獲得Ivan及市場其他人士的支持,所以他經常能成功地發行「垃圾 債券」,有一年他的花紅竟達5.5億美元。1986年11月,Ivan被美國證監拘捕了,而Michael亦被收監,並被聯邦政府罰款6億美元。 Drexel最終因面對大量索償而破產了,這件事成為1987年環球大股災的遠因。

根據美國監管條例,分析員亦受刑事監管,不能有利 益衝突。反之,英國及香港則只靠自律,因此不時會發生分析員與管理層串謀推介股票的事情。英國政府漸漸意識到要提高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及其透明度,才能增加 小股民的投資信心。因此,網絡泡沫後,在2000年,英國證監(FSA)取代倫敦交易所擔當消息披露、上市審批等監管角色。香港在過去兩年曾經嘗試跟隨英 國的改革,可是沒法抗衡根深蒂固的既得利益階層。在他們的反對下,最終只好以妥協收場,只能做到取消固定佣金制度。

在投資平民化方 面,美國的監管也做得比英國及香港嚴謹。在美國每一個州都有個別條例對上市新股作出規範。舉例說,新上市公司需要經過一個「冷卻期」後,經紀才可推銷給小 股民。此外,「納斯達克」被視為高風險市場,法例規定新上市的公司,只可賣給機構投資者,避免了小股民受到損害。

香港方面,既得利益階層往往阻礙改革的進度,例如香港設立創業板,但沒有創業板法例保障小股民。2000年的網絡股爆破,雖然美國損失了4萬億美元的財富,但是一般小股民所受的損害,卻沒有香港小股民般慘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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